浙江在线丽水8月6日讯(通讯员 莲一)两名“80后”男子在短短一个月内流窜金华、衢州、缙云、丽水市区等4地盗窃15起抢劫1次,盗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2010年8月3日,这两名男青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现年27岁的胡俊台和23岁的陈杨静,都是浙江缙云溶江乡人,没什么文化,也没有固定工作,整天游来荡去,就想靠着偷抢度日。
据审理查明,2007年12月6日傍晚,胡俊台、陈杨静窜至金华市区,伙同阿辉(另案处理),以顺路搭车为由,坐上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轿车。随后,由阿辉一直将车开至丽水市区,行驶到偏僻的地方后,胡俊台、陈杨静用胶带捆绑住王某的手脚,搜走了王某身上的200元现金,并持刀进行威胁,强行抢走了王某的“现代御翔”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2500元。
另查明,2007年11月24日至2008年1月1日,短短一个月时间里,胡俊台和陈杨静先后流窜至金华、衢州、缙云、丽水市区等地,采用假身份证登记入住酒店宾馆、爬窗翻入室内的方式窃得10台总价值19700元的电脑;采用先用千斤顶顶再用砖块垫的方式,窃得21个总价值26230元的轿车轮胎;此外,他们还趁夜深人静的时候,潜入轧钢厂,盗窃厂里不通电变压器里价值5600元的铜线圈。
据悉,2009年10月9日,胡俊台、陈杨静曾因盗窃罪被永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服刑期间,发现前述漏罪,两人于2009年11月17日被押解回丽水莲都法院接受审判。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俊台、陈杨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分别持刀并使用捆绑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假身份证登记入住、用千斤顶订车及爬窗等方式,流窜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两人实行数罪并罚,对胡俊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对陈杨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