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冒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向股民推荐即将上市的“新股”,收到汇款后还给股民寄送“股东持有卡”。23日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内破获的最大“打新股”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犯曹倩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至90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底,曹倩、何新文、李长根等4人经商议决定合伙成立“公司”,以向股民推销虚构的光大银行新股方式骗取钱财。曹倩找人制作了光大银行的假网站,联系报社发布招聘“业务员”的广告,并且伪造了假的协议书、申购表、批复函、股东持有卡等资料,又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了大量的股民信息。其余成员则前往北京开通了相关银行账户以及客服电话。
曹倩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租用了办公场所,由业务员冒充光大银行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全国各地的股民打电话推销“网下申购”的光大银行新股。为取得股民的信任,“公司”除了向股民提供光大银行的假网站地址以外,还将伪造的相关申购资料传真给股民,由股民填写后回传。收到汇款以后,又向股民发放“股东持有卡”。骗取的款项由曹倩通过网上银行转至其他账户,再由公司成员和业务员瓜分。捏造光大银行新股之后,公司又以相同手法推销过光大证券、重庆莱美药业、北京碧水源3支假新股。
除公司推销外,曹倩等还与“韩雪”、“王东”等人合作,将伪造的网站、申购资料、银行账户借给“韩雪”等人使用,诈骗成功后曹倩的公司每股抽取1.8元提成。
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间,曹倩等11名被告人实施的诈骗活动共有60名被害人受骗,诈骗金额合计368万余元。法院认为,11名被告人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单位名义,以虚构的事实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余晓展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