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3日讯身无分文的李明,与其他5人结伙抢劫学生,最终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这除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之外,还得益于法官采纳了余杭区检察院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李明涉嫌抢劫前的品行调查意见,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近日,余杭区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首次对社会调查员的任职条件、调查范围和内容、社会调查程序及确认,进行了明确规范,这在省内还是首次。
李明出生于1991年9月,今年5月因涉嫌抢劫罪被余杭警方刑拘。检察机关查明,去年2月10日,李明与其他5名同伙(均已判刑),在良渚镇一草坪处,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方式,从被害人王某处劫得人民币2000元。
公诉前,检察官委托两名调查员,到李明所在辖区派出所和村里调查走访了解。调查员了解到,李明成长在离异家庭,本性并不坏,且有个姑姑愿帮教他。
法院综合考虑调查员意见,于今年8月13日,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明两年零两个月,缓刑3年。
当然,社会调查员不只是给失足少年说“好话”。今年3月9日,余杭区法院审理刘兵涉嫌寻衅滋事案时,采纳了社会调查员提交的“品行报告”中的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兵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
调查员在报告中认为,刘兵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思想较简单,自制力差,对其要加强教育和监管。
余杭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唐国明说,社会调查员只调查未成年人的品行,不涉及案件定性,为检察机关提供客观的第三方意见。
社会调查员经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荐,经过一定程序后由余杭区政法委统一予以聘任,全区各镇乡一般不少于2名。获聘任社会调查员都不另外拿工资,并有严格的退出淘汰机制案件(文章所涉及未成年人已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