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9月13日讯 稀缺的岸线资源是港口发展生命线。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审批程序,对岸线使用不合理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据介绍,目前我省可成片、成规模开发的优良港口岸线资源越来越少,亟待加强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须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使用适宜建设3000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须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申请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则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办法》称,如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港口设施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