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费率上浮是不是为了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费率调整需不需要开听证会……昨天,省公安厅、省保监局在网上发布了《浙江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2011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联系浮动不溯及实施前的交通违法行为。
消息发布后,不少市民纷纷跟帖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本报第一时间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请相关部门作了解释。
问: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答:包括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闯红灯以及肇事后逃逸等七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问:无交通违法记录的,费率如何下浮?
答:上一个保险年度(指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下同)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10%;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20%;连续三个(含三个)以上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50%。上一个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但不属于七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续保时不予浮动。
问: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费率如何上浮?
答:上一个保险年度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费率按下列表中所列标准实行累加上浮,最高不超过150%;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最高不超过200%;连续三个(含三个)以上保险年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最高不超过300%。
联系浮动的计算公式是,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与事故相关的费率浮动系数±与违法相关的费率浮动系数)。
问: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09年交强险经营状况简报的数据显示: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其中承保亏损53亿元,投资收益24亿元。该办法的实施是不是为了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
答:交强险总体按照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费率浮动。有关部门根据上年度实施情况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挂钩项目及浮动系数。上年度保费如有盈余的,盈余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审计部门对上年度交强险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试行后,如因费率联系浮动产生交强险盈利的,盈利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因费率联系浮动造成交强险严重亏损的,应该就浮动内容及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建立联系浮动告知制度和异议处理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前,以告知单形式告知投保人相关交通违法信息,以便投保人确认。若投保人对交通违法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问:目前,只有浙江一个省要施行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如果外省的车子在浙江省违法,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浮动遵循从车原则,按照机动车上一保险年度已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联系浮动。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外省籍车以及上一保险年度超出费率浮动实施时间内的车辆,不进行与违法行为联系浮动。
问: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为此,省保监局、公安厅联合向国家保监会、公安部请示,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联系浮动,并于今年8月11日得到保监会、公安部同意批复。
问:该办法实施前,要不要开听证会?
答: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实施联系浮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按省政府、保监会和公安部的要求,省公安厅、浙江保监局、宁波保监局将在9月28日下午3点到5点30分在杭州举行《浙江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本次听证确定10名陈述人和20名旁听人。从昨天起开始报名,报名截至时间为9月20日17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杭州市大学路91号—1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邮编:31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会报名”字样;报名传真至0571-87286405;网上报名请发电子邮件至jgj_gat@gat.zj.gov.cn,并在主题中标明“听证会报名”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