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以往打官司最怕的就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学会中很多专家可能就是医生,他们作出的鉴定可信度会有多高,如果法官也基本以医学会鉴定结论断案,那么司法权威也会受到质疑。
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省高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从今年7月1日起,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不再采用医疗事故鉴定作为证据,患者和医院可统一选择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作“医疗损害鉴定”,除医疗鉴定外,省高院发布的《意见》中对《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中对过错责任、举证责任等未作出详细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意见》规定,今后,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这完全摈弃了原有的‘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同时,为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质证等。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许惠春说,《意见》不仅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的相应注意义务,也规定其对患者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等情形下,应当将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则,法院就认定其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同时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