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十七八岁的高某等4人,是宁海县某高中高三学生。
今年3月17日晚,4人一起聊天,他们有个共同的朋友要过生日,可大家没钱给他买礼物。
商量之后,他们决定去街上抢点零花钱。当晚10点,4人将宿舍内一根晾毛巾的不锈钢管一折为二,以备抢劫时用。他们随后翻过学校围墙上街,可还没找到下手对象,就被巡逻民警抓获。
律师说,四少年的行为叫“犯罪预备”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赵振良律师说,《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可称为“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今年5月,此案移送到宁海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阅案、走访学校和家庭发现,高某等4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明显违纪现象。考虑到这些情况,今年7月,检察官根据宁海人民检察院刚刚制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决定给他们3个月考察期,再决定是否起诉。
昨天起,高某等4人的考察期进入最后一个月。
为什么“附条件不起诉”
今年7月,宁波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嫌疑人,通过一定条件可不起诉。
“高某4人即将高中毕业,如果起诉他们,虽然刑罚不会很重,但会记录在他们的档案中,对今后的学习、生活有很大的影响。”
检察官认为,让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学生及初犯者,在社会、家庭、校园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更能取得效果。 通讯员 草木 丛枫 记者 王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