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昨日,杭州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国十条”进行细化。《意见》规定,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同时,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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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购房者】
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变化
家庭限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事实上,杭州的“限购令”并未像深圳般严厉,“每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也就意味着该家庭无论此前是否有房、有多少房,都还可以再购一套房。
取消购房补贴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在今年1月颁布的“杭29条”中规定: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此次细则出台,意味着这一补贴取消。
非唯一住房契税3%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1.5%。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停贷
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句值得关注,但对于“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依旧缺乏鉴定标准。
贷款首付三成,三套房停贷
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此款可视为对中央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的重申,而这些信贷政策已几乎在杭普遍实施与贯彻。
外地人购房门槛细化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根据细则,只要符合纳税及社保缴纳要求的外地购房者依然可以购房。另外需要注意“前2年内”几个字,这在此前的任何条款包括9月29日出台的二次调控内容中均未提及。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对外地人购房门槛更人性的细化。
保障房门槛降低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受众扩大
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保障住房模式转变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10年市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同时,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准入退出机制等。
著名房产评论员丁建刚分析认为,除再度提及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外,细则还特别强调了公共租赁房的模式,意味着保障性住房模式的根本转变。至于如何“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则要看政府希望保障性住房解决到什么程度,覆盖什么人群。“这一说法,至少表明了态度认清了自己的责任,将缓解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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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开发商和中介企业】
市场监管趋严
重申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受监管
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规范土地市场
高出区域均价1倍以上的项目土地增值税征率为5%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土地款首付五成,余款支付不超1年
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王晋 田小园 余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