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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购房资格凭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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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0月13日讯本地楼市二次调控“甬九条”新政出台后,其中的“住房限购”一项内容引起购房者广泛关注。昨天,市建委特别就“住房限购”政策作出详细解释,明确今后本市户籍居民新购一套住房,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件资料,房管部门据此认定是否有购房资格;如通过填报虚假信息购房,购房者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不同购房者购房时

  要提供不同的材料

  按照住房限购政策,市建委明确,在住房限购期内,本市户籍居民新购买1套住房,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证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于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须凭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按照规定限购1套住宅。军人等无法提供户口本的,要提供含家庭全部成员的户籍证明或由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员证明。

  据记者了解,借《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对于二手住房购房者,房管部门会通过全市统一的限购数据共享平台,查询确认该购房者(包括共有权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期内有无新购住房记录;如被查出已有购房记录,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而对于商品住房购房者,限购数据共享平台会在网签环节自动排查,如该购房者在限购期内已购过房,合同就签不了。

  此外,对于在城市改造住房拆迁(搬迁)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市建委明确,其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只需凭拆迁(搬迁)协议,即可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可到购房所在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贷款购房或申请契税

  减免要开住房证明

  因为“甬九条”明确对三套及以上住房停贷,契税减免政策则只限购置唯一家庭住房的人享受,市建委特别明确了“哪些人需要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的问题。

  其中,根据国家关于暂停三套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家庭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购房人,若需要申请银行贷款购房的,需要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根据国家对家庭购买唯一一套住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规定,家庭无住房现购买唯一的普通住房,可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而家庭已有住房的(不能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则不需要再去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至于具体的契税减免政策,购房者可拨打地税部门咨询电话12366咨询。

  新闻链接

  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哪些规定

  2010年10月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家庭成员)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本市购房。

  其中的“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重要提醒

  开发商和中介应查验购房者购房条件

  市建委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和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时,要进行购房条件查验;只有在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时,才能为其办理售房和房产中介手续。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中介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合同。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同时,如果购房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将承担因房屋无法过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为避免购房纠纷,市建委特别明确,今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还应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宁波晚报记者程旭辉通讯员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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