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0日讯近日,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原科长徐某,因犯受贿罪,被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是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8年春节前,徐某在担任衢江区经济贸易局安全生产监督科科长和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科长期间,利用主管对矿山检测检验、开采方案编制、安全许可、评估的指导监督以及对矿山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便利,非法收受企业主和矿山业主所送的人民币42000元,购物卡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能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衢州日报 通讯员 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