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2007年12月的一天,福建的林先生开着刚买不久的奥迪A6轿车,在杭甬高速上,被宁海人阿伟(化名)的车子追尾。林先生花了近4万元修好了车,保险公司赔了这笔钱。
可林先生觉得,自己还损失了一笔钱。
林先生说:“这辆车是新买的,价格50万元以上,被撞以后,尽管修好了,但车子已经贬值了。”
林先生说,同样卖掉,他的车,被撞前和被撞后,至少损失8万元。这8万元得要阿伟来赔。
但阿伟不同意。林先生把阿伟告上了宁海法院。
10月初,宁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阿伟:拒绝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
阿伟说,从没听说过“车辆贬值损失费”,他觉得这笔钱不应该赔。
阿伟愿意赔一笔安慰费给林先生,但提出的数额跟林先生的要求相差很远。
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
提出了“全面赔偿”的概念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结果是:事故前后,林先生的车的确贬值了,如果拿去卖,撞车前后大概差8万元左右。
今年10月初,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个较新的提法,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侵害别人财物,有一个“全面赔偿”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认为,阿伟除了将林先生的车辆恢复原状,还应承担前后差价的赔偿。
承办法官说,在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此类案子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现在《侵权责任法》出来后,对于像林先生这样的车主获得合理赔偿,其实是更有利了。
最终,在宁海法院的协调下,阿伟同意赔付林先生车辆贬值损失764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