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9日讯当前,迫于城市的高房价,或为了等待房产升值,很多人选择在农村投资买房。殊不知,由于不了解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这一行为,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大风险。
买了房子成了被告
六年前,海盐县百步镇的刘力强看中了沈荡镇一幢农村房屋,和当时的房子主人老高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支付相应转让款后,刘力强开心地入住了。谁知,六年后,老高一家却把刘力强告上了法庭,声称当初的买卖行为不作数,要求刘力强立即腾空并归还房子。
老高一家的理由是:这幢房屋是家里成员共有的家庭财产,老高在没有取得所有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这一行为应属无效。老高一家还以宅基地使用证书证明了他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我国,必须坚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相一致的原则,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应当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内,且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从这点来看,该房屋买卖明显无效。”老高一家的辩护律师明确表示。
刘力强则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由老高的儿子高某起草,签协议、交房款时,老高夫妇都在场,所以,该买卖合同应该有效。
“我在这里都住了这么多年了,装修、维修,还接通了自来水,现在这房子还可能涉及拆迁,房屋价格明显提高,你们这样做,不是不守信吗?”刘力强很气愤。
农村房屋买卖要留神
由于该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10月9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刘力强于10月11日前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老高一家;老高一家10月11日前返还并补偿刘力强购房款52500元;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当事人出售自己的财产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但由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必须要考虑与土地权属相关的法律规定。”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只要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市居民,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享受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本案中,刘力强并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得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不得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实际上,即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受法律‘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约束,房屋的买卖,也不能像城镇那样,可以自由进行。”办案法官补充道。
据嘉兴日报 记者 杨茜 通讯员 王海燕 郁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