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自11月1日实行后,昨天,众所瞩目的杭版细则出台。
新鲜出炉的《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房管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制定,一共二十一条,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报送、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监管账户的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杭州市主城区自11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均须按该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细则》要求,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分期或其他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关于预售资金的使用,《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首次付款后,之后每次申请付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
“细则一出来,预售资金监管就好操作很多。这一招对开发商的资金链影响确实蛮大的,开发商今后无法再左手倒右手,一边销售一边拿地的资金快速滚动开发模式将难以再现。”一位资深房产业内人士作出了如此评价。他同时透露说,已经有开发商开始研究相应对策,比如成立自家公司名下的建筑公司,这样就可以从建筑公司这一头转出一部分的预售资金。
据每日商报 记者 陈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