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
投诉1:
先给了对方7000元,找不着人了
上周四,王先生给本报“汽车路路通”打来电话:去年5月中旬,他开车在杭州四季青服装市场附近,不小心撞倒一位行人。当时,他将伤者送进了九堡医院,并先给了对方7000元医药费。“救人要紧,而且我全责,投过商业险,医药费保险公司肯定会赔的,我当时一点没多想,就把钱给了对方。”
没想到,等对方伤愈出院,王先生去找对方要医药费发票、以便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对方手机停机,再也找不到人了。“我向医院打听了一下,那个受伤的人很快就出院了,估计花的医药费不多,不想退还我多余的钱。”王先生很苦恼:眼看着一年半过去了,如果再找不到人,要超过诉讼时效了,怎么办呢?
投诉2:
修车花了5000元,找不着人了
无独有偶,上周五,冯女士也打来电话诉说了她的烦恼。去年3月,冯女士的爱车被一辆安徽牌照的货车擦碰,对方全责。车损不算厉害,对方司机当时没有出钱,冯女士也没在意,反正双方都有保险公司的,对方的驾驶证复印件等身份信息也留下来了。
可是,当冯女士把车修好,拿着5000元修理费的发票准备向对方保险公司理赔时,问题来了:对方保险公司说,大货车的车主已经拿着事故认定书和一份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过了!而冯女士再去找货车车主,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我的修车发票还在我手里,他拿去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发票肯定是假的。保险公司一口咬定已经理赔过了,可我现在找不到他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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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先给了钱,找不着人了;一个自己修车后,也找不着人了——出险以后,在非私了的情况下,要不要先给钱、什么时候给钱?看来还真是一门大学问。记者就这个问题请教了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张国华律师。
“谁先付钱都可能会有问题。”张律师提醒,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每个人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收集保管好自己的证据、票据等,非常重要。
己方全责
尽量不要付现金给个人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张律师表示完全可以避免。
如果遇到这种车撞伤行人的情况,及时救治伤员是必须的,但只要已经依法投保,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必直接付现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除了私了,尽量不要将现金直接交到对方或其家属手中。如果伤势不重,由受伤的人自行到医院接受治疗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也是可以的。但最好先报案,双方共同请求交警当场制作调解书,治疗后再凭合法医疗单据理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既可以由受伤的行人凭以上证明材料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后再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如果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的,付了钱以后要记得让对方打收条;至于对方的身份信息,交警必定会查明并写入调解书的。
如果是很轻微事故,当事人选择私了也并无不可,前提是放弃保险理赔。
对方全责
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冯女士遇到的情况,张国华律师认为比较简单:大货车驾驶员在并未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有骗保嫌疑。但对于大货车驾驶员提供的单据,应该由大货车一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审核其真实性,而与冯女士无关。事实上,冯女士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保险公司,将大货车司机追加为第三人即可。
如果大货车司机没有骗保、也找不到人了,该怎么办呢?张律师提醒,只要有调解书或事故认定书,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如果对方逃逸,且公安机关一时未查明或永远无法查明对方驾驶员及车牌号,那就根据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先向自己一方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大部分损失),并由保险公司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逃逸方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