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迟迟没有交纳租金。出租人较真了,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年租金5万元,并按约赔偿违约金3万元。普陀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并处置房屋,导致损失扩大,自身需负一定责任,遂判决原告俞某向被告江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09年8月13日,普陀男子俞某与当地一房东江某签订租房协议,租期3年,月租金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另约定,签订合同时,俞某首付2万元租金,江某则交出房钥匙。
合同签订后,俞某迟迟未缴纳先期的2万元租金。江某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催问俞某是否承租,对方回复“承租”,但一直没履约。江某便把俞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年租金5万元和3万元违约金。
而俞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至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短信答复要承租房屋时,江某的房屋已闲置了3个月。江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俞某提出解除合同、处置房屋,致损失扩大,其自身负有一定责任。故江某要求俞某支付一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俞某确属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法院酌定原告房屋合理闲置时间为4个月,租金损失1.7万元左右,故约定的3万元违约金明显高于租金损失,法院酌情予以调低至2万元。舟山晚报 陈海维,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