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买下的新房,为何拖了两年还未去拿门钥匙?原来,业主周先生在交房前发现新房墙面渗水、地面开裂,多次找房产公司希望能解决问题,可这些问题一拖再拖,他便将这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前不久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下来,周先生的赔偿要求被驳回,但他仍于上星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交房时发现,新房墙面渗水、地面开裂
周先生买的这套新房,位于绍兴县柯桥柯华路以东、新开河以南的一个楼盘。2006年,他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全部71.7167万元购房款。
“交房时才发现,这房子有问题,其中两条裂缝宽得手指都伸得进去。”周先生表示,当时不仅发现房子外墙、门窗不符合标准,设计不合理,还发现自家的主卧室东南、东北两面墙渗水,客厅、餐厅有两处贯穿性裂痕。
据了解,房产公司虽进行维修,但周先生房子的裂痕依然存在。合同约定中,本来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由于验房时发现种种质量问题,周先生拒绝收房。
“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但房产公司不是推托,就是避而不见,到后来就不理我了,也没有谁通知我再去交房验收。”周先生于今年4月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质量瑕疵造成延期交房的事项,向房产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一审驳回上诉: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针对周先生提出的未交房一项,房产公司方面则表示,他们曾在2007年12月31日曾通知周先生收房,已经履行了通知交付的义务,而且房产公司方面也认为周先生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而法院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不合格和房屋质量瑕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这个房屋已验收合格,对于交付商品房存在的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除非买房人能够证明“严重影响居住”,购房人不能因此拒绝接受房屋。
绍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驳回周先生的赔偿请求。周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
房子交付有瑕疵,市民该如何维权?
房子是大件商品,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在交付时发现有质量问题确实让人闹心。房子“瑕疵交付”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了部分律师的意见。
“交付的房屋质量有瑕疵,开发商对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位长期从事房地产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比如合同当中也不可能约定一道裂缝得付多少违约,金,法院也很难判决一道裂缝赔多少钱,至于恢复原状,修过的东西肯定很难和完好的相比,所以买房人的权利确实很难维护。
也有律师认为,法律应当鼓励买房人维权,这样才可以促进开发商建造更好的房屋。对于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可以根据一般商品买卖的原则处理——买方愿意接受的可以要求降价处理。同时,鉴于法律上确实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或者说对生活居住的影响程度,则更需要一个第三方的公允机构判断制造了质量瑕疵房屋的开发商到底需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