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上班途中,被阳台上掉下的东西砸伤了,算不算工伤?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被小偷抢了背包,被背包带拉倒而受伤,这算不算工伤?也不算。
明天,也就2011年1月1日开始,新《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与广大用人单位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广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省人保厅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昨天联合举行贯彻新《条例》座谈会,省人保厅工伤处权威人士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认定范围调整扩大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这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对此,有关人士明确指出,这里指的工伤认定范围的前提是“交通事故”,而此前所说的花盆砸下、小偷拉拽造成的伤害,自然不能纳入工伤范围。
除了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还需要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而这也可能有争议。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接个孩子,买个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能不能算工伤的核心在于,这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
有关人士认为,这个可能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认定。
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
一方面,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另一方面,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减轻企业负担
新《条例》提高了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也减轻了企业负担。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