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 家庭暴力发生于私人生活领域,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着血缘、婚姻等亲密关系,公权力干预家庭既有一定的必要性,又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下称《条例》)元旦正式实施。昨天,省人大和省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条例。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条例》明确,这种伤害不仅可以是身体的,同样可以是精神的。而关于家庭成员,《条例》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条例》注重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有限干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且根据家庭暴力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省妇联主席厉月姿说,“《条例》通过对家庭暴力投诉、求助的单位如实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处警记录、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医疗机构做好诊疗记录等多个环节,对证据的固定和收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解决了受害人举证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