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9日讯 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南岳分理处原主任李达,醉酒驾驶撞死设卡检查的交通协警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达有期徒刑12年,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51万余元。
2010年8月10日晚7时50分许,李达醉酒驾驶马自达轿车途经蒲岐镇水管所附近,遇到交警设卡检查。他试图冲卡,车头左侧撞到正在卡口执勤的协警赵海峰。李达停车后,被在场人员控制,赵海峰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测,案发时李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李达当时所驾车辆制动、转向、前照灯系统技术情况正常,碰撞时制动初速度约47公里/小时。
案发后,李达的近亲属已实际支付赵海峰的全部抢救、医疗费用,另向其家属支付赔偿款10万元,向法院预交赔偿款42万元。鉴于李达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且认罪、悔罪,其近亲属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时,李达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达存在自首情节,其行为应属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李达犯罪后虽主动将车辆停在案发现场,但其系现行犯,且在公安机关设立的执法检查卡点犯罪,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不属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李达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仍无视检查卡点内多位执法人员的停车手势而故意加速冲卡;在明知有执法人员拦截、紧急躲避其车辆的情况下,仍继续快速冲卡,足以认定其漠视他人人身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此外,李达未经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而获得驾驶证照,案发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及其驾车冲卡速度较快等具体情况,客观上亦不存在使其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合理依据,故足以认定李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