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4日讯
昨天,记者从杭州市总工会了解到,为了缓解职工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状况,以互助互济为主要特征的《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正式启动,为职工群众构筑起抵御疾病风险的又一道“防线”。
医疗互助的范围和对象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互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职工参加。要求在职职工、会员人数100以下的单位,参加医疗互助的人数不低于90%;100以上的单位参加医疗互助的人数不低于80%。
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
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原则,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按每人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互助金,可由职工所在企业出资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职工共同缴纳,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上缴至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委会(在杭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7161004、87161233)。
医疗互助可享受的待遇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可享受互助待遇。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疗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3000-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70%;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按上述标准,在一个互助期内,每人最高可享受11100元的医疗互助补助。
申请补助实行即申即办
医疗互助的申请补助程序为:符合享受上述医疗互助补助条件的职工,向其所在单位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并同时提供由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等,由本单位工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区总工会或产业(局、公司)工会,经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审批核准后,由杭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
据了解,职工医疗互助实行分期进行,每个互助期为一年。首期职工医疗互助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此后依此类推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