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
私家车增多后,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停车时,最关心的还是收费问题。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物价局下发有关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道路泊位收费比停车场高
根据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这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上,省物价局要求,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而关于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新的规定是,在制定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应当以优先解决业主私车停放、疏通小区交通为前提,依据停车场地的建造和维护管理成本,并综合考虑小区内停车供求关系及车主的承受能力。
15分钟作为一个取舍点
不同车型的停车收费是不一样的,为此,新规定对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是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很多车主碰到的一种情况是,停车1小时多了三四分钟,有的收费员就要按照2小时收费,而新的规定将这种超时的宽限放到了15分钟内。也就是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而在免收停车费这一时间段上,最新的规定是,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此外,我省还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天天商报 记者 章建坤 实习生 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