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0象山检察院南瑶播报
近日,我们对一宗强奸案提起了公诉。案情和一个年近半百的男人以及几个不到14岁的女生有关。
象山男人王某和象山某中学的初一女生小娟(因系未成年人使用化名)一家人是邻居,王某和小娟父亲很熟,经常串门。
去年2月,王某送小娟一个手机。此后,两人经常打电话聊天。
有一天,王某提出,给小娟1500元,代价是发生一次性关系。
小娟同意了……事后,她手头宽裕了很多,和王某还保持联系。
不久,王某又提出,“再帮我找几个处女,我会给好处,你也好赚点外快……”
于是,小娟就这样把同学小玲、小英介绍给了王某,并从王某的钱里拿走大头。
年中,传闻传到了小娟校领导耳中,学校核实后报警。
到案后,王某一直说,不知道现在小学几岁开始上,无法推算她们多大。对此,检察官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刑法,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小娟虽然已涉嫌介绍卖淫,但因当时不满14周岁,不追究其刑责。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林晓 记者 蒋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