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0日讯 宁波市教育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鼓励在职教师尤其是高中段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将获得1.5万至3万元不等的补助。
《通知》说,凡2011年起入学攻读国内外相关高校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含专业硕士学位)的直属学校在职教师,且所攻读学科(专业)与任教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在学习期满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后,一般由市教育局一次性给予每人1.5万元的学费补助;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给予每人3万元的学费补助;获得国外高校相应层次学位的,可根据学费支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额度,增加数额不高于相应补助额度的50%。学费支出少于补助额度的,按学费实际支出数额予以补助。
根据《通知》,教师学习费用的其余部分由所在学校(单位)和教师本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则由学校确定。相关学校可使用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年度人均经费。各项补助总和不应超过攻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实际费用。
《通知》说,在职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全过程培训学时折算不超过180学时。
此外,直属单位在编人员攻读与本岗位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参照直属学校在编教师相关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需申请学费补助的教师,在入学前必须到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填写《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宁波晚报 记者 成良田 通讯员 陆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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