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6日讯
在十七届六中全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召下,浙江省将“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写入了这一届两会的政府报告中。
那么,我们需要怎样的文化?又如何发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代表聚焦文化,提出相关建议。他们首先关心的是,为文化立法。他们希望,在实体文化发展前,法律能先行。他们希望,浙江省能先全盘规划,为今后的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为参与文化发展的人指出一个明确的方向。
文化无“法”,文化发展无从谈起
省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振濂建议:进一步推进文化立法。
“其实,笼统的文化法律早已有过,但不是失之宽泛就是失之不够规范,细密化程度低,可操作性太弱,作为法律的刚性约束不够而倡导性条款过多。再加上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已远不能适应今天的新形势新要求。”
这是浙江省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振濂递交《关于呼吁进一步推进文化立法的议案》的一份建议。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现实中文化体制改革曾误伤不少人。一流演员因需自购保险,跑了;不少院团的专家,也跑了。
“‘文化强省’这个口号,很多省都在喊,但很多省却在‘沉睡’。”陈振濂坦言。在他看来,若无法律护航,文化发展就无从谈起;但法律过粗,也形同无“法”。此外,作为民营大省的浙江,“也应为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保障,解决他们有钱却无法投资的尴尬。”
推出成套法规,应从子法律文本着手
陈振濂建议,应推出系列成套的文化法规,从几部不同指向的子法律文本着手。
文化产业推进方面:
财政投入保障和预决算比例的立法;牵涉到文化经营的权益与守法边界的界定;牵涉到各不同机构之产业性质与概念的确定及相关政策优惠的享受权益问题;牵涉到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渠道畅通和必须禁止的法律边界问题;牵涉到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和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优惠问题;牵涉到信息化时代新兴电子商务对改变社会民众文化消费习惯与就业模式的影响与法律保障问题等。
文化体制改革方面:
它应该牵涉到文化事业、企业的定位定性及背后的理由、合理性与法律依据的提供;牵涉到公益性文化产业与经营性文化企业的不同政策实施问题;牵涉到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及它在省市区县的刚性立法规定;牵涉到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区域文化品牌打造、高难度文化项目保护与承传诸方面的政策体制支撑导向、以及推向市场的文化项目的生存评估等。
文化产权保护方面:
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发明权、图像权保护问题;牵涉到演出市场与展览市场的自律与法律约束问题;比如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知假售假、假拍、又比如公共媒体如电视台的节目造假、又比如信息产业像网络、手机、微博中的假信息泛滥助推社会不诚信问题;牵涉到文化创新与杜绝抄袭、剽窃、盗用等等文化约束体制、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等。
修订与完善条例,遏制文化遗产过度商业炒作
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浙江省副主委盛颂恩建议:修订与完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7年,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面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过度追求和过度商品化倾向、对文化遗产进行不恰当的商业利用和运营,以及过度的商业炒作和破坏性开发”等现象,该条例却显得无力。
“现在,它已无法解决新问题了。”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浙江省副主委盛颂恩建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
同时,该条例与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有冲突之处。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法定认定程序问题,如何体现新法提出的“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法律原则问题等。
另外,“希望修订后的条例,也能明确管理权冲突的处理机制、‘传承人’制度、人才队伍建设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及对濒危传统文化资源保护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罚等。”
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让文化真正走入民间
从数字上看,在浙江省,97家公共图书馆、100家博物馆对外开放;每10万人拥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达0.95个;县级图书馆、县级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实现全覆盖;村级文化活动室的覆盖率达到85%……
但这组数据繁荣的背后,却存在些隐忧。
“3000册书下乡了,农村图书馆建起来了,可文化真正带去了吗?”陈振濂发出疑问。细看书单,你会发现,中俄词典、英文小说也在其列,“这些,是农村真正需要的吗?”
与陈振濂一样,省人大代表薛滔菁也看到了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中的失范:“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结构欠合理,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公共文化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等。”
她同样希望,相关条例尽早出台。为此,她递交了一份建议,希望尽快制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除文化部门外,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也有相应职责。规划与资金的保证必不可少。
有规划、有资金保证。引导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并且不能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应当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新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安排建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捐赠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