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24日电(记者 裘立华)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华数)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电信)为了一个电视频道的播放问题闹上了法庭。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其实是一场有线电视和网络电视的市场之争。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及网络转播的广播组织权纠纷。3月23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判驳回了原告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嘉兴华数于去年4月将嘉兴电信告上了法院。嘉兴华数诉称,其公司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但是他们发现,嘉兴电信未经嘉兴华数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嘉兴华数为此认为,嘉兴电信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
为此,嘉兴华数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万元,同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IPTV业务是否侵犯原告自黑龙江电视台授权而来的转播权,也就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是否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首先,《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来源于《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上述国际公约未将网络传播行为实为“转播”。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未将网络转播行为视为“转播”。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也就是说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广播组织不享有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是立法的缺陷而是利益平衡的考量。
再次,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及各部门垄断经营,从而为广大用户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IPTV业务系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如果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与三网融合宗旨相悖。
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法院于3月23日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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