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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首例刑拘醉驾案宣判 醉驾者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2年03月29日 14:12:19

   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 “天一热,我发现晚上喝夜酒的人也多起来,我想借你们媒体提醒一下驾驶员,喝酒千万别开车,不然一出事可就晚了。”昨天,市民李女士致电党报热线,说起自己的亲戚前几天因酒驾差点出车祸,至今还让家人心有余悸。而记者也从吴兴法院了解到,全市首例刑拘“醉驾”案宣判,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周五,由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朱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案件成为实施“醉驾入刑”以来,我市首例对“醉驾”被告人采取刑拘措施的案件。

  本月13日,朱某和朋友在织里一家饭馆吃晚饭,席间两个人喝了半斤白酒,其中朱某大概喝了2两。之后,朱某又开车带着朋友去歌厅唱歌,两人又喝了10瓶啤酒。朱某唱好歌出来后,朋友打的回去了,朱某则驾车回家。车行至织里镇富民南路阿郁煲店门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车相撞。车主发现后,立即将朱某从车里拉了出来,此时,朱某是满嘴酒气,话也说不清。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朱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1mg/ml,达到醉酒标准。

  3月19日,公安机关对朱某采取了刑拘措施。事后,朱某交代当时车速在40码左右。但自己根本不记得有无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当时对面来车大灯比较亮,也看不清前面的情况,就撞上去了。

  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湖州日报)

  
来源: 湖州在线 作者: 许峰 吴宣 周昕 编辑: 丁波(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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