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6日讯 因为菜里的一粒石子磕坏了顾客的牙齿,义乌一家酒店赔了5000多元医药费。
2011年12月3日,义乌市民方先生携亲友到义乌大陈游玩,中午到大陈镇某酒店用餐。席间,一盆冬笋炒咸菜上桌,方先生夹起菜就吃,突然,牙齿剧痛。原来,他咬到一粒石子。他手捂脸颊,无心再吃。他姐姐和姐夫去结了账,540元的餐费,酒店收了400元。
他以为咬到石子不会有大碍,但次日吃早饭时,仍觉得嘴里疼痛,不得不去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他上颌的第五颗牙齿“纵折”———牙齿中间折裂,可移位。
12月5日上午,他在姐姐、姐夫等人的陪同下,找酒店老板傅先生交涉。傅先生只同意免单,并提出由中间人主持协商解决。
他们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减轻牙齿的受损程度,他经多方咨询和比较,最终采纳了当地一家口腔诊所提出的治疗方案,分三次施行了拔除半颗牙齿的治疗修补手术,共花去医疗费5230元。
治愈后,方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傅先生赔偿5230元治疗费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要保障消费者安全
(陆金才 金华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酒店经营者,被告傅先生在为原告方先生等人提供餐饮服务时,即建立了用餐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见,法律已经直接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因此,被告傅先生不仅要保证他所经营的场所不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要保证他所提供的食物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人身与财产的侵害。
傅先生所提供的食物中有石子,致使原告方先生食用时牙齿受损,作为经营者,傅先生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被告傅先生应当赔偿原告方先生因此所花费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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