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的电水壶意外起火 仙居一消费者获赔1000元
2012年08月10日 13:59:18
维权说法
“购物获得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仙居县消保委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了家具,获赠电水壶一个,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为商品买卖关系,一为赠与关系,前者表现为买卖合同,后者表现为赠与合同。由于商家以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为前提赠与赠品,买卖合同成立,赠与合同才成立。所以,该赠与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且依附于买卖合同,即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赠与合同为从合同。
另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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