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连诚
杭州滨江法院近日庭前调解了一起复杂的民事案件。
原告方大伯,60岁,滨江人。
十多年前,方大伯再婚,第二任妻子刘大妈和大伯同岁,双方都带着子女,组合成了一个新家庭。
婚后不久,村里批地建房,刘大妈的宅基地是随同大伯的儿子一起批的。
地批下来了,可是建房的钱却不够,儿子干脆把地转让给了他人。这样一来,刘大妈没地建房了。她跟大伯说,自己有些不放心,万一哪天要是两人不好了,她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
方大伯婚前有一套住房,婚后他和刘大妈都住在这里。为了让妻子彻底放宽心,方大伯和大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不管以后发生什么情况,大妈都可以在大伯的房子里一直居住,直到终老。
一晃两年过去,大妈最初的担心成了真——大伯跟她闹起了离婚。
大伯说,两人性情不合,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大妈不同意离婚。
大伯态度坚决。他去了一次法院,法院没判离。半年后,又去,婚离成了。
关于住房的问题,由于两人事先已经自愿达成协议,且考虑到大妈离婚后确实没有地方可住。离婚时,法院判决,大妈可以按照之前约定的内容,在自己的房子里住下去,两室一厅的房子,一人住一间。不过,房子仍然归大伯。
大伯自以为问题已经解决了,却没想到这竟然会变成他的一块心病。
因为离婚后他才发现,哪怕是一人住一间房,仍然别扭得很。低头不见抬头见,一见面两人就会吵得天翻地覆。
他跟大妈说:“要不你出去住好了,反正我们都离婚了。”
大妈不肯。
“我出钱给你在外面租个房子住总可以吧?”
大妈一口拒绝。
大伯一怒之下,自己搬了出去,而且去了外省打工,还找了个新老伴。
去年,新老伴说,年纪大了,在外漂着也不是办法,她愿意跟随大伯一起回乡养老。
大伯想想有道理,而且自己本来在老家就有房子。
可前妻还住在那里,自己依然无家可归。
于是,大伯把大妈告上法庭,案由是物权保护。他说房子是他的,大妈不能老是这样霸着房子,她必须搬出去。
法院对二人进行调解。
大妈拿着当初的协议,情绪激动:“白纸黑字写清楚了,我可以住这里的,一直住到死!我都60岁的人了,要我住哪里去?我不同意搬!”
她哭着从调解室跑了出去。
法官把大妈追回来,再次耐心做工作。
大妈说,搬走可以,但是她必须要有地方住。
从早上调到中午,又调到下午,法官用了一整天时间,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一个都满意的调解协议。大伯同意一次性补偿大妈27万元钱,让她腾房,拿到钱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大伯能否要求
大妈腾退?
法官:一方面,从物权的角度来讲,大伯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如果大妈始终住在那里,大伯对物权的行使还是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这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协议。大伯现在要求大妈腾退,已违反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少大伯应当给大妈解决好居住问题。因为法院的判决要符合大众的价值取向,如果只是让大妈腾退,而大伯不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大多数人都会为大妈叫屈吧。
只是,这个案件如果判补偿的话,补偿标准也比较难定。正因为如此,法院才考虑从调解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大妈居住期间
大伯能否把房子卖掉?
法官:房子是他的,他当然可以卖。只不过,大妈的问题没解决好,坚持不搬,这样的房子未必有人敢买。
在离婚判决中,法院判决大妈是可以住的。所以这房子如果真有人买了,受生效裁判文书的约束力,大妈目前来讲还是有依据住在那里的。所以,买主会很“受伤”。
在矛盾解决前,这样的事情最好不要做,因为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矛盾激化了,后果很难预料。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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