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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守护餐桌安全?浙江公检法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2年10月11日 03:45:26

     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严打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纪要》在加强保护民生、加大打击力度方面有什么新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忠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

  地沟油加工食用油将追刑责

  记者:眼下,犯罪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高超,甚至借助科技手段研制“检测合格”的食品。该怎么办?

  专家:这种情况的确存在。近期,浙江就查到一些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工业原料案件,提取的食品送检后检测不出有毒、有害成分,导致案件侦办不下去。为此,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纪要》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属实,证据充分,不需要由鉴定机构对涉案食品出具鉴定意见,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记者:对“地沟油”、“问题胶囊”也是这样处理?

  专家:“地沟油”、“问题胶囊”的社会影响特别大,群众也特别关注。这次,《纪要》专门对“地沟油”、“问题胶囊”案件在定罪方面予以明确。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5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

  记者:很多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对健康危害很大,但又一时不能查实,该如何处理?

  专家:以往,的确有一些罪行严重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由于未能查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较轻,百姓对此意见很大,也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假药罪,分别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今后即使一时不能查实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可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假药罪惩处。《纪要》还从浙江的实际出发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生产、销售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被使用或食用后,造成重度残疾、3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

  食品安全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记者:不少市民认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该坚持零容忍,从严惩处。浙江公检法机关怎么看待?

  专家:浙江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遵循整体从严、宽严有别的原则。《纪要》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即使依法适用缓刑的,也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此外,还将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翁浩浩 张兴平 编辑: 郭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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