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规范酒类市场建立行业监管新模式 |
7月1日起酒类经营者实行特别标注,买酒注意查看 |
2012年10月23日 11:07: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针对酒类市场尤其红酒市场乱象丛生的情况,浙江省工商局已于3月起启动全省范围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并专门制订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对酒类市场实施经营特标管理和追溯制度。5月24日,记者在湖州召开的全省酒类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在专项整治中,各级工商利剑出鞘、重拳打击假冒伪劣红酒,查破了数百起酒类违法案件。在此基础上立足行业规范,构建起酒类行业监管新模型,全力推动了酒类行业自律经营。与此同时,浙江省将从7月1日起,对酒类经营者全面实行特别标注管理。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目前全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发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购买,认正品、买正货。 溯源治“乱”:建立酒类行业自律机制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针对红酒制假、售假情况日趋严重,浙江省工商部门重拳出击,打击假劣进口红酒市场,同时制订并出台《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整治包括进口红酒在内的酒类市场假冒、商标侵权、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会上指出原瓶不原、红酒不红、洋酒不洋、高价虚高、品牌无品、标识非标等当前红酒市场存在六大乱象。同时,郑宇民表示,监管的缺失也导致了红酒乱象的蔓延。要克服“多管不齐下,拿枪不见鸟,守株来待兔,忙坏3?15”的传统监管手段,从源头上、自律上、整个市场链条的净化上,作出创新性的监管。 为此,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六项举措,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这一类别,采取细分式监管,从源头上管好市场上经营酒类的主体。并且要求每一瓶进口红酒上都必须有备标,与有关部门对接,形成联席监管的共商体制,使“标”跟“酒”尽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堵住自我生产进口红酒备标的漏洞,消灭自制备标的空间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严格的经销追溯制,清晰每一瓶进口红酒的所有进货和销售渠道,形成溯源,并建立起酒类行业的自律约束机制。 监管创新:新举措有力规整酒类行业 记者从全省酒类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出台后的近两个月来,浙江工商部门尽快建立健全了酒类食品经营者特别标注、源头追溯、禁业退出、日常巡查等创新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搭建起酒类行业监管的新模型。 ——建立特别标注制度,锁定重点商家 记者在会上获悉,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在2012年7月1日后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浙江省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发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里购买。 据了解,以下经营者须特别标注: 一类是酒类批发商,指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户。 第二类是酒类专营店,指全部或主要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家,包括酒类品牌经营专营店,如茅台专卖店、**酒业有限公司、**酒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也包括以销售酒类为主的**商贸有限公司、**烟酒店或其他名称的经营者。 第三类是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商场超市。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酒类经营者实行特别标注,有利于明晰监管对象,为细分式监管奠定基础。各地以责任区监管为依托,开展调查摸底,逐户核实登记,全面掌握了酒类经营者情况,锁定了重点监管对象。据统计,全省应标注户数4137户,其中酒类批发商1797户,酒类专营店1587户,大型商超753户;目前已标注户数1218户。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将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行源头追溯制度保障来源可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酒类经营者必须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酒类批发商出具规范的销货凭证,并随附于流通全过程,做到票随货行,票货相符。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通过对经营户实行电子监管等方法,建立健全酒类源头追溯制度,实现酒类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追溯。据目前全省已安装1404户,上传进销货台账1240万余条次。浙江省工商局食品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工商还创新了监管方式,如湖州推行酒类商品品种报备制度,由酒类经营者将所经营的酒类商品以数码照片形式上传至电子平台。如温州、绍兴、衢州等地探索建立酒类总经销(总代理)、仓储、客户备案登记制,掌握酒类流通路线图。下一步,省局将把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 ——实施禁业退出制度净化经营环境 在全省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各地建立健全酒类经营信用档案,为实行禁业退出制度打好基础。如永康制定《酒类经营者信用评价考评办法》,从酒类标识标注行为、安装电子监管软件、存储环境、索证索票、退市管理、自律制度、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进口酒类销售十个方面进行考评。再如温州推行酒类违法、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联合温州都市报等媒体建立“曝光台”,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制假售假的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嘉兴南湖取消了3家酒类经营单位酒类批发资格。 ——推广自律经营制度自觉规范经营 推广酒类经营者对售出的酒类商品加贴“标有经营者名称、质量承诺”字样的标签,对每瓶酒的经销者身份进行明示,质量进行承诺。并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等管理制度,做到自觉自律自管自控,不进、不存、不售问题酒,有效保障消费安全。对消费者投诉,切实履行法定售后义务,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积极主动处理。目前,各地工商机关已采取多种方式,督促酒类经营者建立完善各项自律制度,自觉落实各项义务,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保障酒类质量安全。如宁波与酒类经营企业签订自律公约,明确经营者仓储管理、退市销毁、信息明示、质量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启动进口葡萄酒市场“星级文明经营户”创评工作,实行“星级文明经营户”升降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进口酒类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理念。绍兴指导成立酒类经营企业自律协会,签订《绍兴市酒类经营企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湖州成立酒类经营专业委员会,开展“酒类经营诚信示范单位”的创建评比工作,固化、提升整治的成果,助推酒类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探索推行酒类经营质量承诺制度,在全市酒类经营者所销售的酒类产品上加贴“标有经营者名称、质量承诺”字样的标签。 ——强化日常监管制度 提高监管效能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以抽检为手段,及时发现和排除酒类风险隐患。据统计,3月份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共抽检酒类392批次,发现59批次不合格,都依法作了后续处理。各地将辖区内的酒类经营者纳入责任区监管,明确职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巡查。巡查重点突出“四查”,即查主体资格、查制度建设、查食品质量、查经营行为。其中,湖州制定了《流通环节酒类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规范工商酒类经营监管行为,推行酒类经营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情况确定巡查频率,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省工商局公布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省工商局针对酒类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已于3月份启动了全省范围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近两个月来,各级工商机关对酒类经销企业、商场超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专卖店、酒庄、酒吧(歌厅)、宾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了严查,重点查处了酒类市场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以及非法进入市场的进口酒类违法行为;以及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酒类经销企业和酒类违法广告等。 据统计,今年3月以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14922人次,检查酒类经营户15512户,检查各类市场1224个,立案查处酒类违法案件602件,案值156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件。其中葡萄酒类违法案件432件,查扣涉及100余种品牌的假冒侵权和无中文标签等葡萄酒达15万瓶,案值近900万元。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各地工商根据前期暗访调查和日常检查获取的线索,查破了一系列影响广泛、成效明显的葡萄酒大案要案。 |
来源: 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 作者: 沈雁、湖工 编辑: 楼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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