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打击传销相关案例 |
2012年10月24日 10:05: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2011年11月9日下午,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云和县某 路某 号的“某 商贸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服务中心为南京某 商贸有限公司在云和县的服务点,该服务点的管理人员林某 某 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将350瓶(盒)某 异黄酮等涉案物品予以就地封存,并于当日立案调查,承办人由周某 某 、熊某 某 、雷某 某 组成。2011年11月28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将就地封存的350瓶(盒)某 异黄酮等涉案物品的强制措施变更为扣押。经查明:南京某 商贸有限公司是江苏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当事人林某 某 主要负责江苏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系列保健品的销售业务。该公司通过在各地开设专卖店、服务点等形式发展会员,具体分为经营性会员(销售员工)和消费性会员,消费性会员到专卖店、服务点购买产品享受8折(80%)的优惠,成为经营性会员的条件是一次性购买4000元的原价产品,经营性会员购买产品享受6.5折(65%)的优惠,成为经营性会员后将与公司(台州某 商贸有限公司,系江苏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台州、丽水业务)签订合同,公司发放员工证,在2011年9月底前一次性购买15000元的原价产品,公司赠送50000股江苏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一次性购买30000元的原价产品,公司还赠送100000股的原始股,并发放相应的股权证。公司计划在2013年9月上市,如上市成功员工就按股权证拥有公司的股票,如上市不成功,就按股份分红。成为公司员工后推荐别人成为员工,将得到被推荐人购买额10%的推荐奖,成员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形,每名员工只能直接推荐2个人放在自己的下面,建立A和B两个小区,之后再推荐其他人就只能放在A区或者B区其他员工的下面,被推荐人虽未直接放在推荐人下面,但推荐奖仍归推荐人所有。2011年8月,当事人林某 某 经邱某 某 (又名华某 某 ,另案处理)介绍购买了30000元江苏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成为该公司销售员工。2011年9月,该公司在云和县某 路某 号设立服务点,由林某 某 负责管理,并以林某 某 名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保健食品、土特产销售。据当事人林某 某 陈述,至2011年11月9日被查获时,其共发展叶某 某 等6名下线会员(销售员工),获利14940元。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凭证,其陈述的真实性无法验证,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2012年1月5日,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工商案听字【2012】第 ×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表示认可,放弃了陈述与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规定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财物某 异黄酮46瓶、某 羊胎素31瓶、某 钙18瓶、某 大蒜油26瓶、某 灵芝孢子粉45瓶、某 异黄酮36瓶、某 洋参38瓶、某 灵芝25瓶、某 天然卵磷脂26瓶、某 素10瓶、某 蜂胶4瓶、某 健忆8瓶、某 骨康胶囊20瓶、某 黄酮(大瓶)4瓶、某 营养粉(大瓶)8瓶、某 古纳2盒、某 黄酮2盒、某 养生(嫩茶)1盒;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来源: 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 编辑: 宋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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