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打击传销案例二(龚某某传销案) |
2012年10月24日 10:05: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2010年11月13日,舟山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某 大酒店三楼会议室检查时,发现该会议室正在举办某 西服推广会,推广会上授课人员龚某 某 介绍的营销模式有传销嫌疑,涉嫌行政违法。同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当事人从2010年10月22日开始,在宁波某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为该公司推广某 牌西服,期间,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该公司所办的“某 商城网站”上自行制定营销模式。即要求参加某 牌西服营销的人员须先缴纳10000元购买1套某 牌西服成为某 商城网站上的注册经营会员,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成为该网站上的注册经营会员(即该参加人员的下线会员),并从中获得推广奖及根据发展的下线会员业绩获得3个层级分红。推广奖为参加人员每发展1名注册经营会员获得4000元奖励;分红为:参加人员的下线会员达到6人时,下线会员连同参加人员购买的某 牌西服金额达到70000元后,参加人员即获得“消费股东”资格参加分红。第一次分红方式为按所有“消费股东”进入分红区先后进行电脑自动公排,当参加人员发展的下线会员有12人成为“消费股东”时参加人员可获得40000元分红,然后进入第2次分红。第2次分红为公排后参加人员发展的下线12个消费股东分红得40000元分红时,参加人员可获得100000元分红加笔记本电脑1台,然后进入第3次分红。第3次分红为按消费股东进入分红区先后进行公排,当参加人员发展的下线12个消费股东分得100000元分红时,参加人员可获得2000000元分红加3C宝马汽车1辆,分红即结束。至案发,当事人通过该模式直接发展了金某 某 ,金某 某 发展了王某 某 和徐某 某 ,王某 某 发展了吴某 某 和陈某 某 ,吴某 某 发展了汤某 某 和俞某 某 ,汤某 某 发展了周某 某 和缪某 某 ,俞某 某 发展了俞某 某 和袁某 某 ,周某 某 发展了王某 。至2010年11月13日,当事人总共介绍发展下线会员12人,违法经营额120000元。当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介绍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人员入会资格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与被发展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来获取报酬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龚某 某 改正,处罚款150000元。 |
来源: 舟山市工商局 作者: 编辑: 宋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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