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
2012年10月24日 10:05: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当事人于2010年12月由王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500万元人民币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主要销售产品为据称可净化空气“负离子香薰仪”,单价为1980元/件;销售模式有三种:一是会员制。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三种。只有成为会员才能发展其他会员。购买1件香薰仪(以下简称产品)成为普通会员;成为金卡会员必须一次性购买3件产品;成为钻卡会员必须一次性购买5件产品。会员可享受所谓的拓展奖、管理奖、福利奖。该会员直接发展会员每购买2件产品,可享受555元拓展奖(该奖三种会员金额一样)。会员还可享受管理奖,会员直接发展会员每购买2件产品,普通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各可享受214元、227元、280元。福利奖系该会员直接发展会员的会员奖金达5万元以上的,奖价值4000元左右的电脑1台。二是专卖店。只有会员才能成为专卖店,只有成为专卖店才能发展其他专卖店。会员须交纳20000元人民币才能成为专卖店,公司则提供10件产品和相关宣传资料。专卖店可享受三块奖金:招商提成、加盟分红、加盟津贴。1、招商提成。甲专卖店每直接招商一家专卖店(即第一代招商),可享有10%的招商提成,即2万元×10%=2000元。2、加盟分红。甲专卖可享受下列加盟分红:第一代招商3个店5%的加盟分红,即每店1000元,计3000元;第二代招商9个店10%的加盟分红,即每店2000元,计1.8万元;第三代招商27个店10%的加盟分红,即每店2000元,计5.4万元,另奖励价值10万元的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任选;第四代招商81个店15%的加盟分红,即每店3000元,计24.3万元,另奖励价值15万元小汽车一辆。3、加盟津贴。每发展一家专卖店,甲专卖店可享受下列加盟津贴:第二代招商20000×3%=600元的加盟津贴、第三代招商20000元×2%=400元的加盟津贴、第四代招商20000元×1%=200元的加盟津贴。甲专卖店最多可享受到第四代招商的加盟分红、加盟津贴。三是商务代理。只有专卖店才能成为商务代理。协议规定业绩完成300万元的商务代理可享受其下业绩(直接或间接)10%的奖励,没有完成的协议失效。 当事人的上述销售模式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项、(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且已发展会员100多人,已发展专卖店100多家,已有商务代表10多个,达到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标准;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
来源: 作者: 编辑: 宋彧 |
相关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