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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黄某传销案
2012年11月13日 13:40: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当事人黄某在青田开设青田县某电子商务店,2010年9月,经人介绍,通过向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购10000元该公司的产品,成为该公司的会员。该公司关于会员有如下规定:1、须认购10000元的公司产品,才可成为三级会员,并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成为会员的资格;2、三级会员每发展一名新三级会员,可从公司获得2000元业务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3、三级会员发展了五名直接下线后,可晋升为二级会员;4、二级会员的直接下线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成为会员,其可从公司获得1000元业务费,其直接下线则根据上述第2条规定从公司获得2000元业务费;其直接发展三级会员,可从公司获得3000元业务费;5、二级会员直接下线中有五人晋升到二级会员时,其可晋升为一级半会员。

  根据上述会员规定,当事人在成为会员后,于2010年11月向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并交纳3000元的定金,成为该公司在丽水地区的配送中心,开始发展会员。当事人先后发展了金某某、刘某某等十五人,其下线人员金某某、金某等人又先后发展了徐某某、杨某某等二十八人,当事人的下线人员共计四十三人,层级关系达五级。上述会员须每月购买180元该公司产品,因当事人系该公司在丽水地区的配送中心,故上述会员须在当事人处完成上述产品的购买,当事人负责配送,该公司以货款6%的比例支付当事人配送费用。2012年2月20日,黄某涉嫌传销行为被青田县工商局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规定的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下线人员达四十三人,层级关系达五级,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青田县工商局将本案当事人黄某依法移送青田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青田县工商局  作者:  编辑: 宋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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