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徐某某传销案 |
2012年11月29日 14:24:1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2011年7月初,海盐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好××”传销组织,经移送公安进一步调查处理后,至2012年2月份经海盐县人民法院审判,对为首的富某某、顾某某作出了刑事判决,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4月底,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情况通报海盐县工商局,该局于当月对其中参与并积极介绍他人参与的徐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0年底,李某某设立“好××”私募股权网站,并要求入会会员必须以1000美金(以1:7的比例,折合人民币7000元)作为最低投资额购买沈阳×开发有限公司原始股。投资人投资后即成为股东,并在该网站注册后,获得电子账户和股权证书,此后可以采用发展会员下线,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投资额作为计酬依据等进行传销活动。 2011年2月开始,富某某、顾某某等加入“好××”私募股权的传销组织,并在海盐县通过单独介绍游说、集中辅导、讲课等方式向他人介绍“好××”私募股权的经营及获利模式。至被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该传销活动参与人员已达80余人。 “好××”是李某某在深圳成立的一个股权投资公司,并设立“好××”私募股权网站,销售沈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始股。该公司以最低出资1000美金(以1:7的比例,折合人民币7000元)为单位要求购买原始股,同时在“好××”网站注册账户,成为会员股东,获得原始股和电子股。会员股东以投资额多少分为一级(铁级)股东(投资1000美元),二级(铜级)股东(投资3000美元),三级(白银级)股东(投资5000美元),四级(黄金级)股东(投资10000美元)……八级(至尊)股东(投资150000美元)。 成为会员股东后通过推荐介绍他人加入,可以取得“直推奖”、“碰碰奖”、“辅导奖”等奖励。“直推奖”是指推荐人可以取得自己直接推荐的人投资额的10%,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上下线的关系。每个会员股东只能“直接”推荐介绍两个下线,形成左右两区下线,下线左区发展下去的人都属于左区下线,下线右区发展下去的人都属于右区下线。“碰碰奖”是指在一天内左右区下线人数形成比例,比例是1:1的情况,会员股东可以取得下面股东中最小投资额25%的奖金;当天左右区下线人数比例是1:2或2:1的情况,可以取得下面股东中最小投资额50%的奖金;当天左右区下线人数比例是1:3或3:1的情况(包括超过1:3或3:1的情况),投资人可以取得下面股东最小投资额100%的奖金;下线中已经参与碰过的,以后就不再参与碰碰。“辅导奖”是根据股东级别、发展下线层级数和发展的下线投资额来计算的。一级、二级股东,可以取得下线两级(下线第一层和第二两层)因发展人员获得直推奖的3%;三级股东,可以取得第一层、第二层下线直推奖的3%奖励和第三层、第四层下线直推奖的4%奖励;四级股东以上,可以取得第一层、第二层下线直推奖的3%奖励,第三层、第四层下线直推奖的4%奖励和第五层、第六层下线直推奖的5%奖励。 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获取的奖励,“好××”公司以电子币形式发放到会员股东在网站系统中的账户中。电子币可以用于股东之间的转让、注册新账户、套取现金(收取他人现金后,未将现金上交,而是用自己获得的电子币替他人注册新账户)等作用。 2011年3月底,当事人徐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并了解了“好××”私募股权投资情况后,交纳现金21000元人民币(折合3000元美元)成为二级(铜级)股东。当事人在成为会员股东后,陆续介绍了张某某、马某某、沈某某、董某某等人加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下线人员已达11人,下线人员总投资额182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利用获取的电子币套现32000元人民币,“好××”非法传销案事发后,当事人退还下线投资款总计49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徐某某参与并介绍他人参与“好××”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海盐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来源: 海盐县工商局 作者: 编辑: 宋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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