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丽水11月29日讯(通讯员 吴爱玲)近日,庆元消防大队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东明商务宾馆处以5000元的处罚。
庆元消防大队监督人员在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庆元县石龙新街247号的东明商务宾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安全出口堆放杂物,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不全的火灾隐患问题,大队监督人员依法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随后几天,大队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火灾隐患问题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单位负责人表示一定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如期更换不合格消防产品,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杜绝这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