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营改增”12月1日启动 享"过渡优惠"需备案
2012年12月04日 14:29:54
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 宁波“营改增”于12月1日正式启动。近日,市国税局发布了有关“营改增”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据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税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实行资格管理,其余实行备案管理。
今年11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宁波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表》等相关信息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或备案。
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属于资格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如果符合相关“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可参照征管流程中有关资格认定和减免税备案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通知明确,纳税人未按规定资格认定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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