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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将于3月推出首批公租房 管理实施细则已出台
2013年01月07日 09:31:46

   浙江在线01月07日讯 海曙将于今年3月推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在新的一年里,海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三大类人群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保障范围延伸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劳务工和引进人才等既不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夹心层”,着力解决他们的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

  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要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引进人才须是海曙区诚信合法经营企业(纳税属地海曙)或事业单位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拥有住房不超过2套(含2套)。

  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满足三大条件: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生活且与注册登记在海曙区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人口为1至2人的,配租单间或一室户住房为主;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室户住房。引进人才配租标准原则上按一人一个单间配备,一个单间最多只能配租2人。合租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同性别、同企业工作人才。

  《细则》指出,符合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将给予优先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对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细则》还注明了腾退或续租住房的相关要求,“三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王岚 许玉芬 张黎升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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