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8日讯 男女朋友之间的肌肤之亲,一般都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而在平阳上班的男子陈某却欲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结果出事了。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原是平阳一家旅馆的客房经理,老板名下还有另一家旅馆,陈某非常喜欢这家旅馆的收银员小丽(化名)。陈某经常找借口接近小丽,一来二去,两人也渐渐熟悉了。
去年8月4日下午3点多,陈某打电话给小丽,说自己有礼物送给她。在陈某的几番催促下,小丽于晚上8点多来到陈某工作的旅馆。在客房内,陈某捧着一束玫瑰花单膝跪地,请求小丽做他的女朋友。
从未见过这种场面的小丽深受感动,答应了陈某的要求。不一会儿,陈某被老板叫走。1个多小时后,他带着酒气回来。他和小丽聊了十多分钟后,便开始对小丽动手动脚,要求她与其发生关系。小丽断然拒绝,可喝了酒又无法克制自己的陈某强行脱掉了小丽的裤子,用枕头捂住小丽的嘴巴,但终因小丽反抗过于强烈而未能得逞。小丽对陈某此举非常气愤,当场报警,陈某知道后在宾馆内等待民警到来。
近日,平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陈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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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指出,男女确定恋爱关系,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仍要担负刑责。不过,如果事后,女方没有马上报案,又继续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一段时间后出于种种原因再报案,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如果女方报案后,又出于种种原因,继续和男方住在一起,男方仍将难以逃脱刑责。
如果双方已是夫妻关系,一般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很难被认定为犯罪。有法官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广东省顺德区法院在2010年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认为丈夫李某无罪。事发时,李某正和妻子因为争吵分房睡。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并长期分居期间等,丈夫此举可能构成强奸罪。上海青浦法院曾以强奸罪判处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事发时,王某和妻子正在离婚判决送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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