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0日讯 温州的刘女士让别人帮忙通过网上银行把一笔钱转账给朋友,因操作不慎,误将5万元汇入白某的账户上。然而,白某一会说这笔钱是银行卡套现的返回款,一会说是刘女士偿还的借款,可刘女士表示她根本就不认识白某。平阳县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白某归还刘女士5万元。
网上转账汇错钱款
刘女士,瓯海人。去年5月11日,她委托朋友小郑通过网银给另一朋友转账。刘女士说,第一笔钱转账是对的,转第二笔钱时,网页上出现白某的账户,当时小郑没注意,汇错了钱。
小郑说,他与白某并不认识,不过曾经有一朋友叫他帮忙转账给白某,所以网页上有白某的账户记录,转第二笔钱时不小心把账户弄错了。
刘女士说,发现钱汇错后,她想办法找到了白某,此后又多次与白某联系,要求返还钱款,但对方百般抵赖,一味拒绝。
刘女士后来向行家咨询得知,白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为此,她将白某告上法庭。
被告当庭编造谎言
白某,25岁,平阳人。他自称是温州某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员。不过,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白某曾到该银行参加过信用卡业务员的培训,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离开了,没有成为该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员。
由于案件有点复杂,此案曾3次开庭审理。白某在法庭上竟编造事实。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中,白某称,他与刘女士原来就认识,他曾拿了7张银行信用卡给刘女士刷卡套现,事后刘女士把套现所得现金5万元汇给他。
法院根据白某提供的刷卡交易相关证据,到中国银联浙江分公司温州业务部调取了清单,发现白某所说的7张银行信用卡中有3次刷卡交易不属实,另4次刷卡交易的商户系4家不同的商户,且在不同的地点。
第三次庭审时,法院拿出调取的信用卡刷卡清单等证据时,白某改口了。他说,这笔钱是去年4月份刘女士向他借的,约定月利率2%,当时他付刘女士4.9万元,留下1000元当做利息。刘女士把钱汇来后,他交还了原先的借条。
白某说,之前讲刷卡套现的问题,是想引导法庭关注刘女士存在刷卡套取现金的行为,让其受到处罚。法庭上,他承认把信用卡给刘女士用于刷卡套现一说是编造的。
录音证据说明一切
白某坚持说自己认识刘女士。法庭上,刘女士出具一份关键的录音资料。去年5月13日晚,刘女士和小郑找到了白某,向其说明汇错款的情况。交谈的整个过程,刘女士进行了录音。交谈中,白某两次讲到不认识刘女士等人,未讲起他收到这笔5万元汇款的依据,也未讲到这笔钱是刘女士向他的借款。
法院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证明在转账汇款前,原、被告双方并不相识,因此录音材料予以采纳。
法官说,按常理,若这笔5万元钱是刘女士给白某的还款,刘女士又要求白某返还,那么白某肯定会理直气壮地向刘某说明这钱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但录音资料显示,双方交谈过程中,根本未讲到这笔钱是借款。另外,白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曾向其借款。
法院认为,刘女士主张其因网银操作失误,导致将5万元错误地转账到被告白某的银行账户,要求其返还。而白某的银行账户收到刘女士转账的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白某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这笔钱返还给受损失的刘女士。据了解,该判决已生效,白某没有上诉,也没有归还5万元。法律界人士称,碰到这种情况,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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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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