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1日讯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物价局网站获悉,浙江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2013年3月1日起,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将从原先的4类简化成3类,并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目前,宁波市的城市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根据通知要求,简化后将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同时,污水处理费分类也将由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
通知对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进行了规范。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实施差别化的水价政策,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了按规定可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还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浙江省物价局称,对上述行业差别水价的加价标准和实施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浙江省物价局还要求,加大对工业污水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的力度,着力推进按工业污水成分的浓度及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根据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磷酸盐(以P计)、氨氮(NH-3)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新闻链接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
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
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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