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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男子非法收购猴面鹰 被判刑十个月罚款5千元
2013年01月21日 11:05:25

   浙江在线01月21日讯    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缙云某野味馆老板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猴面鹰案,法院一审依法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饭馆内,以300元的价格从一上门贩卖的妇女手中收购猴面鹰一只,并把它饲养于店。通过网友举报,该猴面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由缙云县林业局精心饲养,等其长大后放归大自然。

  据了解,猴面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中型猛禽,因其面似猴脸,长满绒毛,一双深圆大眼,故俗名“猴面鹰”。

  
来源: 丽水网 作者: 林坤伟 王晓平 叶露 编辑: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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