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8日讯 一名来自台州的老板,从事阀门生意,经常出差温州。这名老板姓王,36岁,初中文化。今年1月2日晚11时许,王某与一帮朋友在龙湾永中一家KTV包厢娱乐,趁着酒意,在跳舞时将KTV“小姐”拉入卫生间内,并将卫生间门上锁,扒下“小姐”裤子,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遭到“小姐”强烈反抗及呼喊求救。包厢内的“公主”听到哭声,停下音乐。然后,她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卫生间门口,并敲门。才致使王某强奸未能得逞,“小姐”也被解救了出来。
后来“小姐”报警,王某还是若无其事地继续呆在包厢里,被当地永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1月3日,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对王某刑事拘留。上周,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其批捕。
被逮捕后,王某一脸不解,认为强奸“小姐”并不是犯罪,况且强奸未遂。
相关链接
鹿城一村支书
强奸坐台女被判三年半
借着卫生间内无旁人,鹿城区一名村支书强行与一名坐台女发生性关系。2009年11月,鹿城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当年2月6日,鹿城某村村支书张某到KTV包厢唱歌时,叫了坐台小姐兰某作陪。当晚10点左右,张某在包厢的卫生间内,将兰某按在抽水马桶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随后兰某向警方指认张某强奸了自己,她说,事发时,自己正处于月经期,因此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内行看门道
一是这个男人如果在卫生间确实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扒下“小姐”的裤子,意图强行与“小姐”发生性关系,但在“小姐”强烈反抗及求救之下,服务员敲门阻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这个男人未得逞,那属于强奸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因为KTV“小姐”工作的特殊性,甚至有些KTV的“小姐”都有区别出台(卖淫)和不出台,作为消费者的客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可以对“小姐”动手动脚。在酒精的驱使下,鉴于“小姐”工作的性质、穿着等原因,引来了这男人的犯意等等。
二是男人拉“小姐”去卫生间扒下裤子的行为,也许是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但这个男人的上述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达到使“小姐”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呢?KTV“小姐”穿着都比较性感,如果“小姐”的裤子属于一拉就拉下的那种,那这个男人是使用了轻微的力量。那么,很难认定,这个男人扒下“小姐”裤子的行为手段达到了“小姐”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必须达到使受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当服务员听到声音过来敲门,如果这个男人认为“小姐”确实是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就适时停止了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种情形属于求奸未成,而不是强奸未遂。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