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近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孙小姐无证驾驶,肇事后又逃逸,本以为可以逃得了赔款,最终还得因此自行赔款54000元。
案情:2011年10月15日下午2时许,孙小姐驾驶一辆借来的轿车行驶在嘉兴市区中环西路,在右转至东升路时与闻女士乘坐的其女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闻女士及其女儿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孙小姐因为是无证驾驶,事发后即逃离现场。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孙小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闻女士及其女儿去医院治疗,经检查后,所幸闻女士的女儿无大碍,但闻女士的左肩部等处损伤,花去医疗费用4000多元,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因赔款事宜双方协商后未能解决。
2012年10月12日,闻女士一纸诉状将孙小姐、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0000多元。庭审中,闻女士认为自己住在城里,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而孙小姐认为闻女士户籍在农村,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双方主要为此争执不下,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孙小姐无证驾驶,且肇事后又逃逸,即使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承担了赔偿责任,也要另行起诉向孙小姐追偿。
事后,经法院调解,闻女士与孙小姐经协商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起诉,由孙小姐赔偿54000元,并当场支付50000元,一个月后再支付4000元。
评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虽然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保险公司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肇事方即本案被告追偿。因此孙小姐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与闻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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