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一个男人因吸毒后聚众淫乱,被江干法院判刑。这也是浙江首例男同性恋者聚众淫乱案件。
来某(化名),30岁,安徽人,无业,离异,儿子5岁。
去年6月17日中午,来某在江干区艮山西路一家快捷酒店开了间房。之后他通过QQ或者手机联系了5个男人(70、80、90后都有),5个男人先后来到房间。
在房间里,来某拿出冰毒(后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给其中3个人吸食,随后6个人进行淫乱活动。
晚上9点多,民警查房,来某等人被抓。
民警问来某,吸毒后做了些什么?
他交代了聚众淫乱的事实,其他5人都说,和来某原本素不相识,是他主动邀自己参加的。
来某作为首要分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去年12月25日,江干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庭上,来某说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不认为自己犯了聚众淫乱罪。他说,这是他们这个特殊群体的一种自愿自发行为,不是犯罪。
昨天,江干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来某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他纠集多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来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刑6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6个月,罚金1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果收费了算不算聚众淫乱
承办法官:聚众淫乱活动的参与者都是自愿的,不收费。如果淫乱活动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费用,几个人在一间房内发生性行为,那么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的,要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卖淫嫖娼不仅仅限定为男女之间的行为,男人之间或者女人之间也算。而卖淫一方的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而不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的来源
聚众淫乱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
1997年刑法修订,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四个小罪名。聚众淫乱罪由此而来,“流氓”的叫法从刑法中彻底消失。
为什么犯聚众淫乱罪?
承办法官:聚众淫乱罪是指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它惩治的是淫乱活动的纠集者或者多次参加者或者引诱未成年参加聚众淫乱者。
犯聚众淫乱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发生淫乱的场所即便不是在公共场合,而是在封闭场所,也不行。在这起案件中,来某纠集人员到酒店房间进行淫乱活动,虽然是在封闭场所私密进行,但是有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性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判决来某犯聚众淫乱罪。
而其他参与人员,由于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曾多次参与聚众淫乱,而且他们并不是这次聚众淫乱的纠集者,所以在刑事上不构成犯罪。当然,公安机关可能会对他们做出行政处罚。
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是对特殊群体间的性行为予以苛责,而是不允许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性行为、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的淫乱活动。而所谓多人,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不论男女。
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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