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9日讯 2月7日,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发布通告,向全市征集百家企业作为“纠风助企行动”联系点,重点解决企业遇到的乱收费等五大类问题。昨天,记者向市政府纠风办了解通告发布后的报名情况,并就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措施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该通告发布后企业来电咨询报名踊跃。一家龙湾企业负责人称,不是因为碰到什么问题才报名,而是企业需要这样一把“保护伞”,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市政府纠风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政策是要通过帮扶来重点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及办事难等问题。
至于此次征集的联系企业数量,该负责人表示,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虽然说是征集百家企业,但并不一定局限在100家,会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市政府纠风办将对报名企业按照行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进行筛选确定,让联系企业成为本行业、本区域企业的“代言人”。比如龙湾区的不锈钢企业比较多,便会在报名的企业中有意识地选择一家或数家不锈钢企业作为联系点,通过联系点企业来深入了解龙湾区不锈钢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此次通告除了在市一级有关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以外,市政府纠风办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纪委网站也同步发布该消息。对这些征集过来的企业如何进行帮扶?这位负责人介绍,他们将按照11个县(市、区)加上3个功能区来进行分片分组,指定市政府纠风办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与联系企业沟通,对企业遭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及办事难等问题,进行集中破解。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内容单一的问题,由县一级政府纠风办负责解决;而对一些情节较重、具有普遍性特点的问题,将由市政府纠风办来协调解决。
企业如果遭遇“不正之风”,相关单位未予以解决怎么办?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存在六种情形之一,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将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予以追责。
对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的,由政府纠风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其分管领导也将受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向“问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对连续两次或多次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的,由监察机关向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建议给予其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分管领导采取诫勉谈话或建议组织处理。对连续两次或多次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由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和“问题个人”的,要根据政府纠风办要求,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党纪政纪责任。应该说,该《暂行办法》是市政府纠风办开展“纠风助企行动”的重要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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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将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予以追责:
(一)在执法、审批、司法、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的,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进行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加重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负担的;
(三)“纠风在线”上线单位对反映问题处置不力,年度考核排名位列后3位,且办结率低于80%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拒不查处、查处不力的,或隐瞒不报、故意缓报、弄虚作假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办理不力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纠风工作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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