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职工医保政策调整 将于4月1日起执行
2013年02月19日 10:55:56
浙江在线02月19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我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对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住院报销比例等进行相应调整,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将得到更多实惠和保障。调整后政策将于4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一轮调整中,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区职工参保人员个人医保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降低为6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至6000元,即参保人员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6000元(含)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相应比例支付,如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此外,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较目前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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