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0日讯 昨日,浙江宏盛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不但向余杭区法院缴付了210万元的执行款,而且还被处罚20万元。
此次被处罚的20万元,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余杭法院乃至省内法院对老赖最高的民事执行罚款,极大震慑了妄图逃避执行的老赖。
两次判决都要他还钱
他还是赖着不还
原告王亮与被告宏盛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王亮起诉后,法院判决宏盛公司向王亮支付剩余工程款210余万元。
王亮于2011年11月8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杭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1月9日,向宏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宏盛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但宏盛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执行过程中,宏盛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在省高院提审期间,该案中止执行。再审法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判决维持原判决。申请执行人王亮遂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宏盛公司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多次敦促履行无果后,法院冻结了宏盛公司的基本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并查封宏盛公司的经营场所及财务室,停止宏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都毫无效果。
随后,法院向宏盛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并多次向宏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也都杳无音讯。
法院强制执行
还了钱还要罚款20万
无奈,执行法官于今年1月10日对宏盛公司的经营场所及财务室进行搜查并扣押部分财务凭证,发现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宏盛公司有较大数额资金从其银行账户中转出,其中部分资金转入该公司会计个人名下,并通过该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项,意图逃避法院执行措施。
宏盛公司种种逃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和悔过情节,余杭区法院决定对宏盛公司罚款20万元。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迫使宏盛公司的开办单位代为垫付了全额的执行款210万元,并如数向法院缴纳20万元罚款。
据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大幅提高了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罚款的数额,个人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增加为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增加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这样一来,大大增强了罚款这一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度,对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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