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1日讯 方某和徐某原来都是越城区鉴湖镇芳泉村的主要负责人,2004年至2010年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敛进10多万元不义之财。近日,方某和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48岁的方某系原越城区鉴湖镇芳泉村的村支书,55岁的徐某系原芳泉村委主任。2004年至2010年,方某和徐某单独或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村民贿赂,为他们谋取利益。其中2004年7月,方某和徐某在一家工厂转让之时,明知根据相关规定,工厂不能转让给个人,却帮助村民王某以芳泉村集体名义买下工厂,再将工厂出让给王某。方某和徐某分别收取王某好处费70000元。
2008年6月,方某利用职务之便,放任村民在租用的基本农用田上建造房屋,导致土地硬化。方某收下村民送来的50000元。2011年10月,因村民信访,方某将钱归还给送钱的村民。
2009年,徐某利用职务之便,给村民金某在开办企业时给予“关照”,之后收取金某20000元。2012年三四月间,因村民信访,徐某将钱归还给金某。
至案发,方某合计收取他人钱款175000元,徐某合计收取他人钱款145000元。此外,2008年8月10日,方某和徐某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为由,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召集村两委会,经成员商量研究后,将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用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共非法获利96000元,并收入村委账户。
经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方某和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芳泉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方某和徐某身为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涉嫌共同犯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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